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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开发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昆山高新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促进创业稳定就业工作的意见》的精神,现制定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如下:
一、对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用人单位,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的单位缴纳部分给予用人单位全额补贴。
1. 补贴对象。用人单位新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需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下同)必须在本次录用前一年内在本单位、集团、关联企业无就业经历,录用后在本单位连续就业满6个月(以社会保险正常缴费为准)。
2.补贴标准。以当年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按养老、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以及工伤保险0.5%的比例计算。
3.补贴办法。对用人单位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先缴后补”的办法,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具体负责拨付。欠缴、补缴或中断的社会保险缴费月份,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4.申报手续。用人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在每年的5月、11月,持录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劳动合同》、《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材料,并填写《用人单位录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请表》(附件1)和《用人单位录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享受社保补贴花名册》(附件2),到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所办理申报手续。
二、对经认定的本市城镇户籍女35周岁、男45周岁以上的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含小集体企业)人员以及全失地农民实现灵活就业的,给予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标准。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最低标准和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月缴费基数计算所缴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其中,享受农村养老保险市镇两级财政补贴的全失地农民实行差额补贴。
2.补贴方法。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从申请批准之日起按月计算,实行“先缴后补、年末返回”的办法。
3.申报手续。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档案托管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携《档案托管证》、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填写《昆山市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灵活就业登记表》(附件3)和《昆山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4),向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申报就业,到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办理申报手续。
4.灵活就业人员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1)被用人单位招收录用;
(2)中止灵活就业;
(3)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
(4)其他应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女45周岁、男55周岁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补贴期限截止至2011年12月31日。
四、就业困难人员的界定,按《关于促进创业稳定就业工作的意见》(昆政发〔2009〕13号)和《昆山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昆就促办〔2009〕6号)执行。
五、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申报、审核、认定,实行网络化动态管理,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在办理审核手续时录入“社会保险补贴信息系统”,并与社保参保数据联动确认享受资格。
六、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年检制度,未通过年检的不得继续享受。
七、对采用弄虚作假等手段冒领社会保险补贴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八、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以及农村养老保险市镇两级财政补贴标准若有调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将随之进行调整。
九、本实施细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关于落实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的通知》(昆劳社就〔2006〕12号)、《关于印发〈昆山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昆劳社就〔2006〕1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用人单位录用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保补贴申请表
2.用人单位录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享受社保补贴花名册
3.昆山市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灵活就业登记表
4.昆山市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保补贴申请表
昆山市就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抄报:苏州市就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抄送: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昆山开发区劳动人事局、花桥经济开发区组织人事局,各劳动和社会保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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