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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苏州就业港澳台职工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要求,适应我市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为港澳台同胞在苏州就业、生活提供便利,根据住建部等五部委《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文件精神,现就在苏州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制订如下实施办法:
    一、在苏州大市范围内单位工作的港澳台职工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按政策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
    本办法所称的港澳台职工,是指按规定申请办理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且在我市各类单位工作的在职职工。
    二、港澳台职工所在单位经办人员携带《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劳动(聘用)合同等材料,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所有材料均需提供原件,留复印件。 
    三、港澳台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办理流程按现有规定执行。
    四、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职工,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回港澳台的,凭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材料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办理流程按现有规定执行。在内地(大陆)跨城市就业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
    五、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职工,购买苏州大市范围内自住住房可申请办理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理流程按现有规定执行。
    六、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主动引导社会舆情,使政策深入人心,支持更多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通过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现安居。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苏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2018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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