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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的通知

各分中心,市中心各处室,各承办银行:

为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建设使用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金〔2016〕49号),根据住建部统一安排,我中心正式启用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下称平台)。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平台启用后,职工将在原工作所在地住房公积金中心(下称转出地中心)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我中心,或从我中心将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现工作所在地住房公积金中心(下称转入地中心)的,相关信息通过平台传递,资金转移仍采用银行转账汇款方式。

二、转入办理流程

(一)申请转入的职工,应到缴存地公积金服务大厅办理,并提供以下材料:
1. 职工有效身份证件;
2. 《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1)一式两份。
同一单位多名职工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的,可委托单位经办人代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 《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附件2);
2. 《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
3. 职工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 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公积金中心经办人员根据申请材料,当场审核职工信息。审核无误后,在《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上加盖业务受理章,其中一份交职工或单位经办人。
(三)公积金中心经办人员在平台WEB客户端,录入职工异地转移接续申请信息,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附件3)自动传递至转出地中心。
(四)职工转移接续信息经转出地中心确认并办理资金转出后,公积金中心经办人员通过平台打印《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附件4)交该职工的缴存银行经办人员。
(五)银行经办人员在中心专户收到转移资金后,与《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核对,核对相符的通过公积金业务系统将资金转入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核对不符的暂不入账,由公积金中心经办人员通知转出地中心处理。
(六)资金入账后,公积金中心经办人员应将转移接续业务办结信息通过平台反馈转出地中心,并将转入结果通知职工。职工有疑问的,公积金中心经办人员应向转出地中心了解情况,由转出地中心负责对职工疑问进行解答,并通过平台反馈信息。

三、转出办理流程

(一)申请转出的职工,在转入地中心申请,由转入地中心通过平台进行信息传递。
(二)公积金中心经办人员通过平台收到转入地中心传递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对申请转出职工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符合转出条件的,公积金中心经办人员通过平台向转入地中心反馈确认信息;通知指定银行经办人员通过公积金业务系统为申请职工办理销户手续;在平台录入相关信息生成《住    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打印作为公积金销户凭证附件。同时将需转出的公积金资金(本息合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至转入地中心,在转账信息中注明《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编号及职工身份证号码,格式为:《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编号#职工身份证号码。
不符合转出条件的,公积金中心经办人员将原因通过平台传递至转入地中心,由转入地中心告知职工。

四、各分中心应严格按照住建部《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操作规程》《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操作手册》,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各项业务。

五、职工申请将在苏州工业园区社保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园区中心)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我中心或从我中心将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园区中心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未涉及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1. 《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2. 《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
3. 《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
4. 《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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