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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昆山市职工生育保险新政详情

我市贯彻《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令)、《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5〕2号)的生育保险新政已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政与原办法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一是生育保险费率由原来的1%下调至0.5%,同时建立了生育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今后由苏州市人民政府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报省政府批准后统一调整。二是明确了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对用人单位已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但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可在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申领生育保险待遇。三是提高了生育保险待遇标准。上调了一次性营养补助支付标准,并将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津贴纳入了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增加了职工在享受计划生育奖励假期(包括女职工晚育奖励产假、男职工护理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并统一了生育津贴计发办法,由原来的按月计发细化为按天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前12个月人均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除以30,不再按本人月缴费工资计算,使得同一单位生育津贴待遇一致。

我市生育保险新政组成:(企业女职工生育待遇)
1、生育医疗费定额支付标准:顺产、难产2500元;剖宫产4000元。实际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报销,超过定额标准的部分不予结付。
2、一次性产前检查补贴:按妊娠3-7个月流引产的700元、妊娠7个月以上的1000元的定额标准支付。
3、生育津贴:顺产的,享受98天;难产、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育标准的,女职工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符合晚育条件可以享受护理假的参保男职工享受10天护理假生育津贴。
4、一次性营养补助:职工生育或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苏州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每年7月调整。

举例:女职工张某和丈夫李某同在我市企业工作,张某今年5月顺产生育,夫妻俩都符合晚育规定,其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前12个月人均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为2700元。
张某可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医疗费:顺产2500元
2、一次性产前检查补贴:1000元
3、生育津贴:
(98天+晚育30天)=128天×(2700元÷30天)=11520元。
男方护理假津贴:10×(2700元÷30天)==900元
4、一次性营养补助: 61416元(2013年苏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2%=1228.32元
四项合计生育保险待遇17148.32元(含男方护理假津贴: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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