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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办理条件
1.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且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2.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3.首次或第二次办理公积金贷款;
4.在苏州市范围内建造、翻建住房;
5.另有住房抵押(包括第三方);
6.能够落实贷款担保。
l l 政策依据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细则》(苏房金〔2014〕138号)
《关于规范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的通知》(苏房金规〔2015〕8号)
《关于明确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与办理购房提取业务部分凭证的通知》(苏房金规〔2016〕6号)
《关于修改<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细则>的通知》(苏房金规〔2016〕89号)
《在苏州就业港澳台职工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苏房金规〔2018〕1号)
l l 办理流程
(保证担保)→借款申请人带齐材料至服务大厅贷款银行柜台办理借款签约手续
(质押担保)→借款申请人带齐材料至服务大厅贷款银行柜台办理质押担保及借款签约手续
(公积金余额质押)→借款申请人带齐材料至服务大厅贷款银行柜台办理借款签约手续
l l 办理要件
序号 |
贷款要件 |
原件 |
复印件 (份数) |
备注 |
1 |
镇级以上建设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相应的规范文本 |
√ |
3 |
未竣工的提交 |
2 |
《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
√ |
3 |
已竣工的提交 |
3 |
《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
√ |
3 |
另有住房(仅限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自有产权住房)评估事宜咨询当地住房置业担保公司 |
经评估后由住房置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房产价格认定书 |
√ |
3 | ||
4 |
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和户口簿 |
√ |
4 |
|
5 |
婚姻关系证明 (结婚证或户口簿) |
√ |
4 |
|
6 |
单身声明 |
√ |
4 |
单身需提交 |
7 |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同一户号的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曾经同户家庭关系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医学出生证明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等可以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相关材料) |
√ |
4 |
共同共有产申请贷款的需提交 |
8 |
《住房公积金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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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或经过公证机关公证(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协议书及《离婚证》 |
√ |
4 |
离婚,且在还贷期间需提交 |
10 |
个人收入证明 |
√ |
1 |
申请组合贷款需提交 (可在网站下载中心下载) |
友情提示 |
1、建造、翻建人及其配偶均需共同到场办理; 2、结婚证及户口簿上个人信息与身份证上的一致。 |
l 办理场所
l 办理时限 服务大厅提供“一站式”服务,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l 办理时间 以各服务大厅公布的办理时间为准。
l 热线电话 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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